关于对梁沛南、杨翠和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梁沛南、杨翠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教育路颐景园二期3号楼11层01号楼顶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52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
梁沛南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52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杨翠和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52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2月2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梁沛南、 杨翠和 | 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教育路颐景园二期3号楼11层01号楼顶建设1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个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长约4.8米,宽约4.5米,建筑面积约为21.6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1.6平方米,于2024年1月开始建设,暂未完工。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5〕48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梁沛南、 杨翠和 | 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教育路颐景园二期3号楼11层01号楼顶建设1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个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长约4.8米,宽约4.5米,建筑面积约为21.6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1.6平方米,于2024年1月开始建设,暂未完工。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5〕52号 |
附件: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梁沛南、 杨翠和 | 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教育路颐景园二期3号楼11层01号楼顶建设1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个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长约4.8米,宽约4.5米,建筑面积约为21.6平方米,占地面积约21.6平方米,于2024年1月开始建设,暂未完工。我单位已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前自行拆除,请当事人按期整改。 | 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我单位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将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办理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直至违法建设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抄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方可办理”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当事人房屋的各类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恢复办理。 当事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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